重庆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7民初8307号
原告:**,男,1XXX年1X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XXXXX,公民身份号码5XXXXXX4。
委托代理人:***,重庆鼎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XXXXX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许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