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龚裕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5民初4486号
原告***,男,生于1965年2月1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重庆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云湖路3号1-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9685275X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2年8月17日,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受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管辖法院应为工程所在地。原告***接受分包的工程地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中央公园西北侧。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