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5民初4487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重庆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云湖路3号1-1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9685275XP。
法定代表人:张京,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40元,减半收取16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彬松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