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

阜康市思桐建筑租赁站与阜康市莱蒙钙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2302民初135号
原告阜康市思桐建筑租赁站与被告阜康市莱蒙钙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晓航、杨铁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9月5日,被告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以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严重为由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8年9月6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5破申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9月6日受理了被告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应由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谢召涧
书记员  金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