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5民初8号
原告驻马店今晨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郑州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驻马店今晨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变更诉讼请求后又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驻马店今晨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今晨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驻马店今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孔玉
审判员 汪 涛
审判员 吴 斌
书记员 王怡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