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

新县鸿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523民特31号
申请人新县鸿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于2020年8月3日经新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欧阳亚玲
书记员 章 晓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