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执监6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新马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郑州第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郑州第二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现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2017)豫0191执4232号】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和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