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602执50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亿万竹木供应处,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10号内101号。
经营者:***,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烟台市芝罘区亿万竹木供应处职工。
被执行人: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588号第三城国际14楼。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新马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亿万竹木供应处与被执行人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烟台分公司、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经查,2019年6月4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5破34-4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破产。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烟台分公司系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破产的效力应及于其分公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602执50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