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蓬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1财保90号
申请人:***,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申请人:***,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申请人:***,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新马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176881139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蓬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海市路32号7-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079671973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之母(***现已死亡)与被申请人***、***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的(2018)渝0231执保218号执行裁定书,对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位于垫江县X(305房地证2012字第X号)的商服用房的产权予以查封。现申请人***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6民终3631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位于垫江县X(305房地证2012字第X号)商服用房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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