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龙基环保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803执12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太和路8号翰都铭瑜公馆3层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791240392W。
法定代表人:陈景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锡庭、薛力韬,广东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远市龙基环保砖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石岗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68243442X2。
法定代表人:黎泽满。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远市龙基环保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803民初3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内容确认:被执行人清远市龙基环保砖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除执行标的款1115元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清远市龙基环保砖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803执12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远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