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昇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远市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民辖终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昇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四号区(清远大中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太和路8号翰***公馆3层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清远市昇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22)粤1803民初1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清远市昇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涉案工程项目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口头协商达成一致,如涉案合同发生争议的,后续由上诉人的城市公司管理总部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被上诉人清远市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没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涉案工程项目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