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全达电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清远市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02民初711号 原告:广州全达电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蚬涌村联兴路11号8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701773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太和路8号翰***公馆3层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791240392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广东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布坑管理区岗***宾馆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566634141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广州全达电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远通电力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清远市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广州全达电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全达电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全达电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9元,由原告广州全达电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