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和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825执1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路8号翰***公馆3层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791240392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和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5338172504M。 法定代表人:***。 清远市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和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山和平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825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连山和平置业公司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2022年3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连山和平置业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3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75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执行费4625.6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到庭接受询问,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在中国农业银行连山支行有存款107065.82元,因该款是房产保证金,不能进行冻结或划拨。 2、在连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粤(2020)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0×**房产一套,本院已予查封,但案外人***提出此套房产是其回迁房,并向本院提交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对此房产本院暂不处置。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异议。 3、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另查明,被执行人连山和平置业公司因拖欠工程款,其和平广场一层26间商铺已被本院其它案件查封,又因一层设计问题,至今未验收合格,不能评估拍卖。 2022年8月19日对本案进行了电话听证,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825执17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连山和平置业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