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佰合谷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803民初4338号 原告:清远市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经济开发区七号区广东北江开关厂厂房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791240392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广东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佰合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107国道清新路段603号办公楼一层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680580896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清远市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电力公司”)与被告清远市佰合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合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能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韬、被告佰合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能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准从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24日,被告将其10KV**线大堆谷支线#24杆至#30杆线路迁移工程以及200KV临时配电工程拆除和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建上述工程,被告应在验收后付清全部款项,此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义务,被告已经接收并使用案涉工程,但被告至今还拖欠原告工程款150000元未付。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义务,被告也已经接收并使用案涉工程,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应立即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共计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准从起诉之日起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佰合谷公司答辩称:新能电力公司提交合同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新能电力公司也未提交任何施工及竣工验收文件。新能电力公司提交的合同签订于2013年,该合同上佰合谷公司的印章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而本项目为收购项目,佰合谷公司收购该项目时合作方并未向佰合谷公司披露过该份合同,收购后佰合谷公司也从未收到过新能电力公司的任何通知,新能电力公司现并未提交任何施工、竣工验收等资料,新能电力公司实际施工情况及完成产值无法确认,故该合同的真实性及与情况均无法核实。第二,新能电力公司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新能电力公司提交合同暂不论真实性,该合同签订于2013年,合同约定工期是五天,新能电力公司目前所主张已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原告新能电力公司为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原、被告身份信息,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合; 2.《工程承包合同》、电表单,拟证明2013年12月24日,被告将其10KV**线大堆谷支线#24杆至#30杆线路迁移工程以及200KV临时配电工程拆除和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建上述工程,被告应在验收后付清全部款项,此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义务,被告已经接收并使用案涉工程,但被告至今还拖欠原告工程款150000元未付。 被告佰合谷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各方质证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在下文予以分析认定。 本院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清远市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清新县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10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 2013年12月24日,佰合谷公司为甲方、新能电力公司为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如下内容:一、承包范围:1.1工程名称:佰合谷线路迁移及临时配电拆除安装项目;1.2工程地点:清新县;1.3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和《10KV**线大堆谷支线#24杆至#30杆线路迁移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预(结)算书及备注中所明列的项目。二、承包方式及工程造价:总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包设计、包图纸会审、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施工、包验收合格通电。三、工程工期:本合同所承包的工程工期要求在供电局批出停电接线后5天内竣工。因甲方原因影响工期及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延误的工期,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后,工期可以顺延。四、付款方式:4.1签订合同后支付总工程款的30%,即150000元。4.2乙方设备进场后支付总工程款的30%,即150000元。4.3工程验收合格后送电后三天内一次性付清总工程款的40%,即200000元。六、双方责任:6.1甲方应负责任。(7)接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甲方应在3天内组织有关人员验收,验收合格的,应以乙方送出的验收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8)甲方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给乙方,否则,本工程所有设备的产权归属乙方,乙方有权作相应处理,并按照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6.2乙方应负责任。(2)负责如期保质交工,供电管理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及整改内容乙方应无条件执行,保证工程验收合格。(3)做好工程施工记录,隐蔽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做好竣工资料移交甲方。隐蔽前应由甲方管理人员签字后方可隐蔽。七、违约责任: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工程质量要求、争端与解决办法、其他事项。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新能电力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其权利即发生效力减损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3年12月24日,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为5天,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送电后三天内一次性付清剩余工程款。即使如新能电力公司所述,案涉工程全部由其施工完成,合同约定的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期限也已于2013年底至2014年初已经成就。而新能电力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才向本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且新能电力公司并未举示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因此,对佰合谷公司辩称新能电力公司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新能电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清远市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原告清远市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清远市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宾 涛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梓洋 附1: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 附2:诉讼费交纳、退还提醒 裁判文书确定需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诉讼费用一次性汇入本院执行款账户,备注“案号+当事人名称+诉讼费”内容,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跟案书记员。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裁判文书明确由本院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裁判文书时对指定的退费账户进行确认。如因当事人未指定账号等原因导致本院不能主动退费的,当事人可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等诉讼服务平台申请退费或者到本院现场申请退费。 附3: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附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信息 户名: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美林支行。 账号:×××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