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民辖终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京,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京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7民初1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京上诉称,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应由*京的经常居住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京与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而作为合同标的物的房屋所在地为佛山市三水区,依据上述规定,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