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保德信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索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付小培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执复164号
复议申请人: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沈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捍东,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苏保德信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吴云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明,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龙,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索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2月28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付小培,女,汉族,1985年12月20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复议申请人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贸国际公司)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建邺法院)(2020)苏0105执异1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建邺法院查明,江苏保德信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德信公司)与南京索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付小培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该院(2012)建南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保德信公司对案涉拍卖房产中的559.35㎡房产享有抵押权。该院于2016年5月13日拍卖了案涉房屋,拍卖成交价944万元。2016年10月17日,该院函告轮候查封该财产的案件所在法院,告知位于南京市××区苜蓿大街××、××、××、××、××、××、××、11H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已拍卖。2016年11月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该院复函称,根据(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认定,案涉房屋系用赃款购买,应依法予以追缴。此拍卖款至今未分配。通贸国际公司遂提出执行异议。
通贸国际公司异议称,建邺法院拍卖的付小培名下案涉房屋,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已对案涉房屋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且在2016年11月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给贵院复函中明确案涉房屋为赃款购买。故请求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并将拍卖成交款944万元在扣除拍卖执行费用后全部移交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建邺法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将案涉房屋拍卖并已成交,且已交付给买收人,现案外人要求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应当申请启动执行监督程序,而不是申请执行异议。案涉房屋拍卖款该院还未处理,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通贸国际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一、撤销建邺法院(2020)苏0105执异17号执行裁定;二、裁定建邺法院执行回转已经拍卖的付小培名下案涉房产,并交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置;三、裁定建邺法院执行回转已先行处理的涉刑案房产部分拍卖款。事实与理由:一、对已拍卖的八套涉刑案房产,建邺法院的处置行为违反“先刑后民”的司法处理原则,应当执行回转,并移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置;二、对先行处理的涉刑案房产部分拍卖款,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年11月2日复函中明确,法定优先权不包括抵押等优先权,且该拍卖款中部分款项已经被建邺法院先行分配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另查明,2016年8月16日,建邺法院拨付江苏保德信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的抵押权金额430万元。剩余款项5103616.57元未分配。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应当指向具体的执行行为。本案中,建邺法院已于2016年8月16日将拍卖款中的部分款项拨付给抵押权人江苏保德信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但执行异议中未对相关执行行为进行审查。建邺法院认定案涉房屋拍卖款还未处理,据此认为通贸国际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显属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建邺法院(2020)苏0105执异17号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5执异17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迟红宁
审 判 员 黄建东
审 判 员 金 鑫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琛
书 记 员 李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