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执6385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13执63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世纪大道****。
被执行人: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v>
被执行人: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v>
原告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的(2020)沪0113民初5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295,000元及利息,并且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764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经执行查明,本院通过银行、房产、车辆、股票等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8,835元,此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号,只扣划到银行存款8,83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执行中,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单,且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祝文龙
审判员  杨伟斌
审判员  曲劲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明旭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祝文龙
审判员曲劲松
审判员杨伟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明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