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执6385号之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13执638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世纪大道****。
被执行人: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v>
被执行人: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v>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3民初58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300,764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4,325元,并依法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执行查明,本案申请人以(2020)沪0113民初5849号裁定书诉讼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招商银行银行账户,该账户内的存款由本案予以扣划。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5,089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钱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祝文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明旭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审判员祝文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明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