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9961号
原告: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长江路65号附6号(江电螺栓车间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11号2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毛 伟
审 判 员 **喆
人民陪审员 刘 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