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9961号之一
原告: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长江路65号附6号(江电螺栓车间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11号2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现原告以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毛 伟
审 判 员 **喆
人民陪审员 刘 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