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兆胜空调有限公司

江苏兆胜空调有限公司与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83执2160号之五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兆胜空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2020)苏1283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共计人民币224.303805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24.30380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保全担保费0.227万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72万元、保全费0.5万元,均由被执行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0年6月2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2.2020年6月29日、8月3日、9月14日,本院先后三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于2020年6月30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27个(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十二个月;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发现并于2020年8月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M×××××、苏M×××××汽车两辆(均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二年;经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并于2020年8月6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州市××区口岸街道××路××、××口岸镇××号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 3.2020年7月28日,被执行人及其关联公司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合并重整。8月7日,高港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分别作出(2020)苏1203破申32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苏1203破31号决定书,受理了上述合并重整申请,并指定“口岸船舶系”企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8月14日,被执行人及其关联公司管理人函请本院尽快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查控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并于8月31日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4.2020年9月3日,本院通过向申请执行人邮寄执行进程告知书的方式告知了上述执行进程和财产查控情况。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本案中,因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被执行人及其关联公司的破产合并重整申请,本院亦已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故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20)苏1283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季江东
书记员  蒋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