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04执保178号
申请人:江***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滨江镇澄江西一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申请人:哈电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吉安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空调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4月12日向湘潭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申请人江***空调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哈电风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江***空调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ACHS079Z0123QAAA××××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空调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电风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空调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