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兆胜空调有限公司

江***空调有限公司、***菲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执490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菲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申请执行人江***空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菲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283民初18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本案纠纷原、被告一致同意以304013.69元结清,此款被告保证于2021年8月10日给付原告,被告***菲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如两被告在2021年11月30日前不能全部给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就304013.69元中被告未给付的部分及利息(以304013.69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20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被告同时承担5000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计2930元,保全费2045元,合计497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履行上述协议时一并给付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空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菲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名下可能存在资金往来的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本院于2022年3月4日以(2021)苏1283执4901号之二预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购买的位于泰兴市××世纪城××室(合同编号:XXXXX)商品房,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未发现被执行人***菲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证券、保险信息。 三、2022年4月24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购买的位于泰兴市××世纪城××室(含附属物,合同编号:XXXX)商品房。 2022年8月19日案外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目前,本院正在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四、因被执行人***菲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将***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8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因案外人异议未能继续处置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83民初180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徐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