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兆胜空调有限公司

江苏兆胜空调有限公司与广东凯力船艇股份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72民初724号
原告:江苏兆胜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通江路18-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宇,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凯力船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大步工业大道西。
原告江苏兆胜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凯力船艇股份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兆胜空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原告江苏兆胜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