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健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张又勇与上海健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51民初734号
原告:张又勇,男,1987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上海沪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健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常德路XXX号XXX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迭臻通信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本院审理原告张又勇诉被告上海健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迭臻通信工程服务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又勇以本案纠纷已妥善解决为由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又勇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又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张又勇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