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81民初385号
原告:秦皇岛市钢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宗保圳,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遵化市。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秦皇岛市钢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秦皇岛市钢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电梯设备款、安装费227.2万元,并自2016年11月8日起按月息2%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及违约金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偿还原告已付迁安市法院(2019)冀0283民初2523号判决书中的案件受理费16052元;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辩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受理的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早于本案的立案时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1条及第23条之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个别清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此法院应依法驳回本案起诉,由原告到破产管理人处进行债权申报。
经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冀02破申2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遵化市遵化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遵化市遵化镇教厂村村民委员会对被申请人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2019年12月23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2破申22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3月31日,本院作出(2020)冀0281破1号之一决定书,依法指定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时间发生在本案立案之前,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皇岛市钢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64元,退还原告秦皇岛市钢贸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