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钢贸发展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钢贸发展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02民初1813号
原告:秦皇岛市钢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秦皇岛市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秦皇岛市钢贸发展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钢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市钢贸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原告秦皇岛市钢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