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房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房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5民初1576号
申请人:***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西二环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NTRUE4F(1-1)。
法定代表人:赵春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房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3号凤岭名园19号楼6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94234776。
法定代表人:罗小友,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受理的***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广西房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广西房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相应财产,以人民币142868.19元为限,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广西房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相应财产,以人民币142868.19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剑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熊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