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房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房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5民初1576号之一
申请人:广西房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3号凤岭名园19号楼6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94234776。
法定代表人:罗小友,总经理。
被申请人:***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西二环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NTRUE4F(1-1)。
法定代表人:赵春华,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广西房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房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以人民币700000元为限,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以人民币700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熊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