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霖达电力有限公司

广东深霖达电力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明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41743号
原告:广东深霖达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荣发路**3-1厂房**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40090N。
法定代表人:戴浩霖。
委托代理人:胡颜艳,女,汉族,1983年5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深圳市广明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752958D。
法定代表人:蔡广仕。
原告广东深霖达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广明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深霖达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红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