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霖达电力有限公司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382民初1898号
原告:浙江明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深霖达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明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深霖达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6000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亚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6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深霖达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明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欠款36000元及利息损失(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0元,由被告广东深霖达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范亚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