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新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照新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1102行审15号
申请人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000042298650。
法定代表人李仲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泗明,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万克亮,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日照新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高新七路**。
法定代表人惠林平,经理。
申请人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没收在违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因被申请人未经批准,于2019年6月开始,擅自占用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小莲村土地(林地)9417平方米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日自然资执罚〔2019〕6022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9417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违法占用的941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违法占用的9417平方米林地,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88340元。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作出的日自然资执罚〔2019〕6022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依法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申请人又依法向被申请人进行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日自然资执罚〔2019〕6022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没收在违法占用的941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违法线索登记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立案呈批表、接受调查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土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附图)、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各文书的送达回执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日自然资执罚〔2019〕6022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执法程序方面合法。关于该决定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厂房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上述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日自然资执罚〔2019〕602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二项处罚内容(没收在违法占用的941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人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配合。
审判长  孙海鹏
审判员  周会升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芳
书记员李明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