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新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荣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日照新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2445号
申请人:日照市荣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街头镇222省道镇头村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EKPEA3R。
法定代表人:林参,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新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区高新七路123号3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675533489R。
法定代表人:惠林平,经理。
申请人日照市荣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新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照市荣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日照新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申请人日照市荣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其提供的担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市荣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日照新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日照市荣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淑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超
书 记 员 祝继青
注:多个银行账号的实际冻结金额累计数额超过保全标的额的,对超出部分被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