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新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荣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日照新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2445号之二
原告:日照市荣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街头镇222省道镇头村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EKPEA3R。
法定代表人:林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睿,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新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区高新七路123号3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675533489R。
法定代表人:惠林平,经理。
原告日照市荣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新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日照市荣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2年7月20日书面声明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市荣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淑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超
书 记 员 祝继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