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新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日照新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121执14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新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121675533489R,住所地住址日照市东港区高新七路**。

法定代表人:惠林平,总经理。

***与日照新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五莲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莲劳人仲案字(2020)第469-2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日照新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裁决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522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162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日照新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日照新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付清115226.00元,其余款及利息自愿放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新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