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02民初1954号
原告信阳市金江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大庆路中段阳光新村*号楼*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钱运鹏,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案涉谈店-**项目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金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信阳市金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金江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市金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信阳市金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范庆龄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