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02民初4375号
原告:武汉中路桥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七支沟、团结大道北电子设备生产及研发项目2栋21层办公2-3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L0G3652。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于柏,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申请财产保全;调查取证;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信阳市金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大庆路中段阳光新村2号楼1单元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957116300。
法定代表人:钱运鹏。
被告:湖北川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东城区董永路1幢3层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673683109U。
法定代表人:李德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中路桥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金江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川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中路桥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14元,退还原告武汉中路桥建筑器材有限公司。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武汉中路桥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兴无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胡佳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