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财保1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望江西路666号讯飞大厦8层-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30953544。
法定代表人:陈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顺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婉滢,女。
被申请人:江苏南谷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西春路1号8楼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67232283N。
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南谷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皖0191财保11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江苏南谷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账户4676××××1301及其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讯飞智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南谷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账户4676××××1301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南谷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以5908001.25元为限)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讯飞智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铭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