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汇亚天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执1168号
申请执行人: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666号讯飞大厦8层-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30953544。
法定代表人:张友国。
被执行人:云南汇亚天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团结大街107号城康幸福家园1幢B座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MA6K3XPF4C。
法定代表人:朱国凤。
本院在执行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汇亚天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云南汇亚天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云南汇亚天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9586.14元[其中支付货款238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27765.14元(以23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暂计算至2022年4月6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382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杨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