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深湾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1民辖终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666号讯飞大厦8-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友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深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华祥国贸大厦1009。
法定代表人:王应军。
原审被告:安徽柏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湖光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南区)B座1116室。
法定代表人:卿臣。
原审被告:安徽腾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嘉华中心A楼506。
法定代表人:张玉萌。
原审被告:镇江恒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蝴蝶广场9幢802室。
法定代表人:贾伯高。
上诉人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深湾建材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安徽柏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腾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恒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1191民初3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案涉票据出票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涉及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纠纷均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上诉人以涉及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案件,均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被上诉人有权依法决定其追索权行使的对象和范围。
综上,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益成
审判员  李守斌
审判员  严晓璞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崔露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