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3779之一号
原告:武汉天立华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育才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齐昌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666号讯飞大厦8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友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珏,该公司员工。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天立华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向昱璇
书 记 员 李先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