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3民初6889号之一
原告: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宝,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东,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666号讯飞大厦8层-10层。
负责人:张友国,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要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少锋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