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210执104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666号讯飞大厦8层-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309535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南湖路恒大御府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NT55M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2日作出的(2023)皖0210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9187.93元,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1、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的证券、保险、银行、支付宝、财付通账户,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冻结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 3、本院至芜湖市××沚区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未售房源。 4、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皖B3××**别克牌车辆一部、皖B7××**大众汽车牌车辆一部,查封期限为二年,因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 5、本院依程序对被执行人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 刚 审 判 员  刘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