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毅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3民终88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东路127号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毅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38号2幢3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地,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上诉人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七建公司)、北京毅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6民初8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七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毅福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地,被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七建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发回重审或改判河南七建公司不承担责任;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及理由:一、河南七建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河南七建公司中标涉案项目后与毅福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将钢构顶棚玻璃安装项目分包给毅福公司,毅福公司具备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的经营范围,且该工程主要是劳务分包,不需要专业资质,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书,河南七建公司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适用《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二、一审计算的***经济损失数额错误。1.***是农村居民,受伤地点在农村,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没有法律依据。2021年9月27日北京市高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全市法院受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1年10月1日(含本日)后的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试行按统一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次事故发生在2019年10月20日,不应适用该通知的规定。2.误工费计算没有依据,明显偏高。一审按照每日250元标准计算误工费,***受伤期间的收入常态下是每日160元。3.根据事故原因,***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辩称,一审判决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河南七建公司的上诉请求。具体答辩意见如下:第一,专业资质和经营范围是两个不同概念,不能相互替代。签订安全协议书不足以证明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河南七建公司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二,一审在法律适用方面引用的条款全面、恰当。第三,关于过错比例问题,一审判决***承担20%过错责任已经高了。毅福公司、河南七建公司、***均未举证证明***有任何过错。第四,毅福公司因安全施工问题被怀柔区安全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完全能够证明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对安全方面有明确过错。 毅福公司辩称,同意河南七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述称,同意河南七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毅福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发回重审或改判毅福公司不承担责任;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河南七建公司中标涉案项目后将钢构顶棚玻璃安装项目分包给毅福公司。毅福公司具有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的经营范围许可。涉案玻璃安装工程属于劳务分包,不需要专业资质。毅福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具体工作由***负责,***雇佣***并负责给***发放工资,进行管理,一审判决毅福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意承担相应责任,***不应再要求河南七建公司***公司承担责任。二、一审判决认定***经济损失部分计算错误。1.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没有法律依据。2.误工费没有依据且明显偏高。3.医疗费部分数额重复计算。2019年12月5日***垫付门诊复查费1389元,2020年7月14日垫付门诊复查费6800元,***主张的医疗费包含已垫付费用,应予扣除。4.***自身存在过错。***在午休期间为抢占安装玻璃的名额提前到工地干活,未佩戴防护措施,戴着墨镜进行操作,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毅福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在(2021)京03民终1108号判决书当中毅福公司明确表示***与毅福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毅福公司自认***是毅福公司的管理人,代表毅福公司,责任***公司承担。毅福公司与***之间也没有签订转包、分包协议。河南七建公司与毅福公司签订的合同全称是怀柔区山水剥离生态旅游小镇旅游服务设施提升项目玻璃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合同,不是毅福公司所说的分包合同。毅福公司表述的事实与事实不符,违反常理。其他答辩意见与针对河南七建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河南七建辩称,同意毅福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错误。 ***述称,同意毅福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是***雇佣的,***是农民,每天工资是160元。***受伤时是中午休息时间,还没有安排下午的工作,所以***应负主要责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河南七建公司、毅福公司赔偿***医疗费1236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1250元、误工费63000元、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422207.5元(其中伤残赔偿金40759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61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2.判决河南七建公司、毅福公司承担本案的受理费、鉴定费3100元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河南七建公司系怀柔区山水琉璃生态旅游小镇旅游服务措施提升项目的总承包方,其将工程的钢构顶棚玻璃安装分包给没有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毅福公司。***经***招录到该工地施工,工资由***负责发放,***代表毅福公司进行管理。2019年10月20日,***在该项目工地安装玻璃过程中摔落受伤,后被送到北京怀柔医院进行了治疗,***垫付了相关治疗费用。在(2021)京03民终11608号民事案件中,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确认河南七建公司与***之间自2019年3月至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判结果。二审期间,毅福公司项目经理章某当庭陈述,与***之间是哥们,***是毅福公司的管理人,他在这个项目上所有的行为都认可是毅福公司的,毅福公司承包这个项目时,***给毅福公司干活,毅福公司愿意承担***受伤的责任。 受伤后,***共住院两次,第一次为2019年10月20日-11月07日,住院病案摘要内容如下:主诉:头部外伤后疼痛2小时余。现病史:患者入院前约2小时,患者工作时从约2.6米高处摔下受伤,左额部受力。伤后无昏迷。伤后感头痛,伴头晕,无恶心,无呕吐。头部伤口少量渗血,感胸部、左腕疼痛,双鼻腔流血。无肢体麻木,无言语不利,无肢体抽搐,无咳嗽、咳痰,无二便失禁。来院后患者呕吐胃内容物2次,为血性,非喷射样。于2019年10月30日行“内固定术”。出院诊断:左桡骨远端骨折,正中神经损伤,颅骨骨折(额,左),颅底骨折,颅内积气,脑脊液鼻漏,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颈脊髓损伤,L4横突骨折,肝功能损伤,高凝状态,上呼吸道感染,便秘。第二次为2021年03月22日-03月27日,住院病案摘要主要内容如下:主诉:左桡骨远端骨折术后18(月)余。专科检查:左腕部无明显畸形,可见掌侧纵行手术瘢痕长约8cm,未见红肿、破溃等情况,切口周围压痛(-),未及骨擦音骨擦感。左上肢末梢感觉正常,血运未见异常,腕关节活动无受限,手指各关节活动好,末梢血运好。于2021年03月25日行“左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出院诊断:左桡骨远端内固定术后,隐匿性冠心病,心功能I级。前后两次住院天数共计23天。***称第二次住院之前的费用都是自己出的,因自己给***投保了保险,保险公司已于2020年6月11日赔付了医疗责任30000元,伤残赔偿金30000元,住院18天的津贴1080元。***已收到保险公司的上述理赔款共计61080元。保险公司委托的鉴定意见书载明,***多发肋骨骨折的伤残程度属于九级,左腕关节,关节功能障碍的伤残程度属于十级。***支付鉴定费1000元。 另查明,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4月8日,***因此次受伤发生医疗费6693元。 一审庭审中,***还主张了2020年6月11日之前的医药费共计5800元,***仅提举了付款证明复印件和票据复印件,未提举原件。 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了三期鉴定。北京**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4月22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累计误工期为210日、累计护理期75日、累计营养期75日。***支付鉴定费2100元。 2019年11月7日,毅福公司因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被怀柔区应急管理局处以5000元的行政罚款。 一审庭审中,***称,***二次住院前,自己支付了医疗费67427元(具体明细:2019.1.20,急诊费4236元、住院押金30000元,共计34236元;2019.11.1,住院押金20000元;2019.11.14,住院费补交4357元;2019.11.21,门诊复查费用642元;2019.12.5,门诊复查费用1389元;2020.7.14,门诊康复费用6800元)、住院伙食费、营养品费、护理费、护理用品费等7323元【具体明细:2019.10.22,1500元;2019.10.25,3710元(含护工费及护理用品费3500元)、2019.11.7,513元;2019.11.21,1600元】,共计74747元。***未提举证据。***称核实情况如下:A医疗费用:2019.10.20急诊费4236元。核实情况:医院查找缴费记录为3741.74元加挂号费30元,剩余钱款不清楚明细。该治疗费系第一次住院治疗费,***在庭审中主张的医疗费系2019年12月05日(含)之后的复查费和二次手术费,不包括该医疗费。2019.10.20住院押金30000元、2019.11.01住院押金20000元。核实情况:住院押金是对方交的,住院结算退款4357.6元,已退至对方交款账户。该治疗费系第一次住院治疗费,***在庭审中主张的医疗费系2019年12月05日(含)之后的复查费和二次手术费,不包括该医疗费。2019.11.14住院费补交4357元。核实情况:在医院查询没有补交,这个应该是住院结算退费钱数,已退至交款方账户。2019.11.21门诊复查费642元。核实情况:应该是交了543.64元。该治疗费并未包含在***主张的2019年12月05日(含)之后的复查费和二次手术费之内。2019.12.05门诊复查费1389元。核实情况:1826.61元减去526.94元应该是交1299.67元,其中526.94元***家属交的。1299.67元治疗费并未包含在***主张的2019年12月05日(含)之后的复查费和二次手术费之内。2020.7.14门诊康复费用6800元。核实情况:没有给过***,也没有医院记录。自2019年12月5日后所有复查费用、二次手术费用都是***及家属自己交的。河南七建公司、毅福公司所称的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工费、护理用品费等。1.河南七建公司、毅福公司所称的2019.10.22的1500元,经向***核实,不清楚是什么钱请说明或提供证据。2.河南七建公司、毅福公司所称的2019.10.25的3710元(含护工费及护理用品费3500元),经向***核实,有给护工费2300元和饭卡钱200元,其余具体什么钱不清楚,请提供票据。3.河南七建公司、毅福公司所称的2019.11.7的513元,经向***核实,不清楚是什么钱,请说明或提供证据。4.河南七建公司、毅福公司所称的2019.11.21的1600元(转给***家人),经向***核实,这个钱是***之女给***给购买住院用品的钱,***之女已收到。 另查明,***的母亲**1生于1938年3月8日,共同赡养人除了***,还有**2、**3、**4。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河南七建公司及毅福公司谁应对***的损失承担责任?河南七建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承包方,其将玻璃安装劳务工程分包给毅福公司,毅福公司的管理人***雇佣了***,应认为毅福公司是接受劳务方。毅福公司没有劳务分包资质,河南七建公司对毅福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负连带责任。关于毅福公司应对***的合法损失应承担的责任,一审法院考虑责任比例为80%。综合审理查明部分,***的损失为:医疗费66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3750元、护理费10500元、误工费52500元、伤残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4222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因***投保的平安意外险已赔付住院津贴1080元,一审法院从住院伙食补助中予以扣除。另,该意外险赔付了伤残赔偿金30000元,应予以扣除。另***垫付的护工费2300元、住院饭卡费200元、住院用品费用1600元应予以扣除。综上,一审法院支持的***的损失如下:医疗费66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2150元(原计算的营养费3750元扣除***支付的1600元)、护理费8200元、误工费52500元、伤残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3922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以上共计475771元。河南七建公司、毅福公司连带承担其中80%的责任,金额为380617元。***所称已垫付的费用时间与本案起诉的医药费在时间上基本不重合,且***未提举证据证明,除了***自认的金额以外,一审法院不予认可。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毅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赔偿费共计380617元;二、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前款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北京毅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责任主体及各方责任比例的认定,***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误工费、医疗费的认定是否正确。 本案中,根据事实查明情况,河南七建公司将涉案钢构顶棚玻璃安装劳务工程分包给毅福公司。***系经***招录到该工地进行玻璃安装。毅福公司在(2021)京03民终11608号案件庭审中自认***是毅福公司的管理人,***给毅福公司干活,毅福公司愿意承担***受伤的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毅福公司与***之间系劳务雇佣关系,并无不当。毅福公司上诉主张应由***承担责任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河南七建公司将案涉工程中的玻璃安装工程分包给没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毅福公司,应对毅福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负连带责任。***在施工过程中自身亦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综合在案事实及双方过错程度确定毅福公司、河南七建公司连带承担80%的责任比例、***自担20%的责任,符合本案实际,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河南七建公司、毅福公司上诉主张***系在午休时间戴墨镜工作导致受伤,故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对此不予认可,毅福公司未提交证据对该主张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残疾赔偿金标准(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河南七建公司、毅福公司上诉主张本案不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对此,本院认为,***事发时系从事建筑劳务工作,考虑其主要收入来源,一审法院分别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误工费,一审法院结合***的受伤情况、司法鉴定意见及受伤前的收入情况,酌定***误工费为52500元,亦无明显不当。关于医疗费,毅福公司主张***垫付2019年12月5日门诊复查费1389元、2020年7月14日门诊复查费6800元,但未就此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河南七建公司、毅福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18.52元,由北京毅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9.26元(已交纳)、由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009.26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