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8民初14950号
原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胜利路与商鼎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
被告:河南***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98号帝湖花园D区8号。
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东路127号C座17层。
被告:开封市恒尔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四组。
被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
原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元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恒尔劳务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