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与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8民初14950号 原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胜利路与商鼎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 被告:河南***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98号帝湖花园D区8号。 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东路127号C座17层。 被告:开封市恒尔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四组。 被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 原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元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恒尔劳务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