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兴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9民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兴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城北滨江尚郡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柴小东,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遂宁市安居区安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四川兴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兴奕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柴小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8)川0903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兴奕达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以与被上诉人柴小东在进行协商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兴奕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兴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巍
审判员周歧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漆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