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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射洪县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922执恢10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四姑镇居民。
被执行人:射洪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空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20635547-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执行人:***,男,195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居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射洪县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射洪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28878.3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以及本案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11日、10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并且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房屋,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发现被执行人**有汽车一辆,现已查封,但该车目前未能实际扣押,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发现被执行人**、何夕怀位于射洪境内房产多处,已被我院另案查封。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处于和解达成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暂不进行处置申请。
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8年10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0日提出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撤销申请。
4、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12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罗彪
审判员*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