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世纪道路照明有限公司

无锡金球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世纪道路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642号
原告:无锡金球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343976253,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钱胡公路572号。
法定代表人:沈贤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卿,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湘意,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新世纪道路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067200268,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869号1号楼20层2007号。
法定代表人:彭颖。
原告无锡金球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新世纪道路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无锡金球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金球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金球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无锡金球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顾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