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世纪道路照明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新世纪道路照明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7民初2783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河南省新世纪道路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869号1号楼20层200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067200268。
法定代表人彭颖,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光,男,汉族,1951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行,男,汉族,1949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新世纪道路照明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依法处分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新世纪道路照明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翠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