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世纪道路照明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新世纪道路照明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7民初2161号
原告:***,男,195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河南省新世纪道路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869号1号楼20层2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067200268。
法定代表人:彭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新世纪道路照明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海港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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